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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和硕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和硕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和硕县检一部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汉族,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528281968********,高中文化程度,群众,和硕县**局事业编(工勤人员),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新疆和硕县**镇**路**号。因本案于2020年04月27日被和硕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和硕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4月13日14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同朋友在和硕县硕兴商场门面牛厨房吃饭饮酒,同日19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驾驶自有二轮摩托车(新M*****)从家中前往石材大道朋友家中,行驶至石材大道二幼前道路时(该时间段为学生放学时段,道路已封),被和硕县公安局004号便民警务站执勤民警查获,后移交和硕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经鉴定,被告人赵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在人车流量多的路段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和硕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昊

(院印)

2020年9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2册;

3.证据开示清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附卷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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