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龙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和检一部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4261970********,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安图县,住吉林省安图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和龙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和龙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4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4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6日20时许,被告人王某甲与被害人丁某某酒后因人参扣网归属问题,在和龙市**镇发生了口角,被害人丁某某捡起一个暖壶准备打被告人王某甲时被证人王某乙拦下,之后被告人王某甲跑出窝棚外,因心中有气,在地上捡起一根木棍,连续击打手持菜刀和炒菜勺子出门的被害人丁某某头部一下、肋骨部两下,造成被害人丁某某双侧八根肋骨骨折、左侧肩胛骨骨折、右侧液气胸、L1左侧横突骨折以及膈肌裂伤。经鉴定,被害人丁某某因双侧八根肋骨骨折,评定为轻伤一级;因左侧肩胛骨骨折、右侧液气胸和L1左侧横突骨折,分别评定为轻伤二级;本次损伤综合评定为轻伤一级。双侧八根肋骨骨折评定为十级伤残;膈肌裂伤修补术后评定为十级伤残。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和龙市公安局出具的身份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结果证明、破案经过、现场勘验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照片说明;
(2吉林延平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3证人王某乙的证言;
(4被害人丁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和龙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金 虎
检察官助理:李 俊
(院印)
2020年5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现住吉林省安图县;
2.案卷材料二册,光盘十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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