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伊区检一部刑诉〔2021〕66号
被告人姜**,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201********213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新疆哈密市伊州区,住哈密市伊州区**街道**路**号院**号楼**单元**室。因犯贩卖毒品罪2014年3月4日被原哈密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2016年3月4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海洛因,2016年9月21日被原哈密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食毒品海洛因,2017年6月5日被哈密市伊州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7年6月6日被哈密市伊州区公安局社区戒毒三年,同年12月14日因吸食毒品海洛因被哈密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吸食毒品海洛因,2019年12月16日被哈密市伊州区公安局责令接受社区康复三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20年4月28日被哈密市伊州区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被哈密市伊州区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哈密市伊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案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3月6日左右,被告人姜**在哈密市伊州区**路**号院**号楼**单元楼道内以2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褚**贩卖了0.1克毒品海洛因。
2.2020年4月27日下午20时许,被告人姜**在哈密市伊州区**路路边车内,以1200元钱的价格将一包毒品海洛因贩卖给吸毒人员李**,被伊州区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缴获毒品一包0.61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毒品海洛因,2.书证:受案登记表、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3.证人李**、褚**等人的证言,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视听资料:讯问视频、身体检查视频、手机检查报告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姜**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系累犯和毒品再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被告人姜**有立功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被告人姜**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据此,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平
2021年1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姜**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32********。
2.随案移送公安侦查卷贰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光盘柒张、《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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