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商梁检二部刑诉〔2020〕77号
被告人梁**,男,1997年7月3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211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屏山大道***号,现住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屏山大道210号;因涉嫌诈骗于2020年7月23日被商丘市公安局白云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8日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被商丘市公安局白云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白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被告人梁**以每张银行卡人民币1500元的价格向谢**(未批捕)、梁**、**(另案处理)等人购买银行卡7张,并以每张1700元的价格出售给他人从中获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梁**的供述;2、证人谢**、梁**等人证言;3、相关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违反信用卡管理规定,购买他人信用卡并出售获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寒华
(院印)
2020年10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梁**现羁押于商丘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83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