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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商梁检一部刑诉〔2020〕626号 

 

  被告人孙*,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5198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现住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2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9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涉嫌危险驾
驶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孙*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9月18日晚商丘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周
庄中队民警在梁园区310国道转盘北侧20米处查处酒后驾驶等
交通违法行为,19日01时20分许被告人孙*酒后驾驶豫NSW***号黑色比亚迪牌小型轿车行驶至310国道转盘北侧2 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后经对其静脉血液酒精含量检测,孙*静脉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88. 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有关书证;2、鉴定意见;3、证人杨**的证言;4、被

告人孙*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
实。被告人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
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
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
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
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东

检察官:万琦

 

2020年12月4日 

 

 

附:1、被告人孙*现取保候审(13175420678)。

2、 侦查卷宗二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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