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南检一部刑诉〔2020〕2031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2196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部县**镇**村**组,住所地与户籍所在地一致。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9日被南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7日中午,被告人黄某某在回家途中路过南部县**镇**街**超市门口时,发现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超市门口的一辆红色踏板摩托车未拔钥匙,未经他人同意便将该摩托车骑走到**镇**大队**队自己姐姐家吃饭。后黄某某又将该摩托车雨棚、尾箱及音响拆下,摩托车由自己使用。经南部县物价认证中心认定,该被盗摩托车价值2150元。
案发后,被盗摩托车已返还被害人,被告人黄某某已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谅解书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袁 洪
2020年12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68175****.
2.案卷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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