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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三部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923198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大英县**镇**村**组**号,住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镇**期**栋**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4日被大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8日晚,被告人杨某某在大英县**镇**村卢某甲家吃饭,期间,杨某某喝了一纸杯白酒。后杨某某驾驶川******轿车从送家沟村出发向玉峰镇石滩垭村行驶,行驶至肖家沟村熊某某家外路段时,因操作不当,便翻车至熊某某家外的路边土地里,造成自己受伤、车辆损毁的交通事故。经四川中益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某血液乙醇浓度为183.3mg/100ml,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杨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卢某乙、熊某某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宏韬

检察官助理:徐缨智

2020年9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8289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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