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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郫检一部刑诉〔2020〕447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812199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乡**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1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4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冯某某以购买了贷款平台漏洞软件,收取一定手续费可为其消除贷款记录免偿债务为由分别在成都市高新西区“好声音KTV”、郫都区德源镇菁蓉公寓骗取胡某某支付宝转账500元、刘某某支付宝转账13500元,并耗用。

    2020年7月10日,民警在成都市郫都区**镇**小区**栋**单元**号房内将被告人冯某某挡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转账记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冯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威薇

      2020年11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冯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郫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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