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达川检侦监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1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租车司机,住达州市达川区**乡**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 2020年4月14日达州市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达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3日,被告人李某某驾驶一出租车从达州市通川区经通川桥向达州市达川区方向行驶,即日6时28分,该车行驶至达州市达川区三里坪街道达川大道一段鹤龄医院门前路段,通过人行横道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未减速行驶,撞上正通过人行横道的行人杨某某并致其受伤。事发后,被告人李某某即停车拨打“120”和“122”电话呼救和报警,并在现场等待民警前来处理。救护人员赶到现场将杨某某送入医院治疗,因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接警赶到现场的民警将被告人李某某带回公安机关进行讯问,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李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杨某某无责任。
2020年3月17日,被告人李某某与被害人杨某某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约定除保险公司赔偿外,被告人李某某向被害人近亲属一次性补偿人民币66500元,并已履行完毕,被害人杨某某的近亲属对被告人李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证,行驶证,车辆信息表,居民死亡医学证明,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2.证人证言:证人冷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事故现场监控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1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成
2020年7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达州市达川区境内,联系电话13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97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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