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们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图检一部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金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4051971********,朝鲜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图们市**街,现住吉林省图们市向上街**小区,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月18日被龙井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1年6个月。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图们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图们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犯诈骗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4日,被告人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租房为名义,谎称自己租住的房屋为其所有,与被害人周某某签订租房合同,骗取被害人周某某人民币4000元,并将部分钱款用于个人消费。
2020年8月4日被告人金某某赔偿被害人周某某损失,并得到周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案件来源及归案情况、户籍证明等书证;
(二)刑事摄影照片;
(三)视听资料;
(四)证人李某某、张某某、庞某某证言;
(五)被害人周某某陈述;
(六)被告人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伟
检察官助理:张晶
(院印)
2020年8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金某某现在居住地被取保候审。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贰册、证人(鉴定人)名单壹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量刑建议书》壹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视频光盘肆张、谅解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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