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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塔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塔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塔城市检一部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兰某某,曾用名兰某某,男性,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271992xxxxxxxx,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塔城市二工镇边防派出所,住新疆塔城市xx镇xx村xx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塔城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5日被塔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塔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6日22时20分许,被告人兰某某无证驾驶新G39xxx号小型轿车沿塔城市Z800线二工镇萨孜村三角巷由东向西行驶,因操作不当撞向依扎别x·xxxx停放在路边的新BK2xxx号小型普通客车,造成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塔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兰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兰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88.05mg/100ml。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被害人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察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兰某某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同时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88.05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兰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兰某某4个月拘役,并处罚金8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塔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海江

2020年5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取保候审在塔城市新疆塔城市xx镇xx村xx号。联系电话:1850901xxxx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起诉书捌份

6.适用简易程序简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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