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墨玉县院一部刑诉〔2020〕223号
被告人马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251991********,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和田县,住墨玉县**花园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墨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26日被墨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墨玉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1月15日被墨玉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墨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2020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08日,北京时间凌晨09时16分,马某无证醉酒驾驶新M*****号牌小型汽车,在墨玉县***酒吧停车场挪车时,执勤民警发现新M*****号牌小型汽车驾驶员马某涉嫌无证酒后驾驶,民警随即对当时驾驶员进行控制,并进行抽血取证。
经新疆中信司法鉴定中心【650106009】号鉴定意见书,新疆中信司法鉴定中心【2020】毒鉴字第2694号鉴定书检验结果为:马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为16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经过,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王某的证言;
3.被告人马某的供述与辩解;
4.新疆中信司法鉴定中心【2020】毒鉴字第2694号鉴定意见书、墨玉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出具的墨公(禁毒)现检字【2020】078号现场检测报告书;
5.采血照片4张、同步录音录像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从重情节且系累犯,也考虑到被告人马某有如实供述罪行、真诚悔过、自愿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根据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墨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和平
书记员:宋永芳
(院印)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住墨玉县**花园小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起诉书14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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