壶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壶检一部刑诉〔2020〕114号
被告人王某甲,小名“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427********0036,汉族,高中文化,现住壶关县**镇**路**号**户,职务**。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壶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壶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壶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被告人王某甲多次向多人贩卖毒品甲卡西酮(俗称“筋”)
1、2019年9月至2019年11月,王某甲分十三次向王某乙贩卖毒品甲卡西酮共计4.6克,非法获利2300元。
2、2020年1月至2月,王某甲分十四次向路某某贩卖毒品甲卡西酮共计10.7克,非法获利5350元。
3、2020年正月的一天,王某甲向孙某某贩卖毒品甲卡西酮共计0.2克,非法获利100元。
4、2020年5月16日,侦查机关对王某甲的人身及其位于壶关县**村**园和壶关县**村的住宅进行了搜查,在其**幼儿园的住宅当场查获手机一部、疑似毒品2包;在其西街村的住宅当场查获疑似毒品1小瓶,锡纸2条、吸管1根。经称量,查获的疑似毒品净重共计0.78克。经鉴定,查获的疑似毒品中含甲卡西酮及咖啡因成分共计0.29克,含咖啡因成分共计0.49克。
综上,被告人王某甲多次向多人贩卖毒品甲卡西酮共计15.79克,咖啡因共计0.49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当场查获的毒品等物证;受案登记表、前科劣迹调查表、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王某乙、路某某等的证言;搜查、扣押、封存等笔录;长治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多次向多人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
此致
壶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田雨薇
检察官助理:白雪
2020年10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上党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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