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城检一部刑诉〔2020〕17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2021962********,汉族,高中,工作单位政协大同市委员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住平城区**楼**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大同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9日对王某某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8月25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大同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交办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受理此案,于2020年8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日23时53分,被告人王某某醉酒驾驶奔驰牌小型轿车(晋B****Z),从向阳街泰宏园小区门口便道行驶至向阳街与府南街路口,公安机关接群众举报将其查获。经山西明鉴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307.9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驾驶人基本信息查询单、网上对比工作记录、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等);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鉴定意见(明鉴司鉴[2020]毒鉴字第010007号鉴定意见书)
视听资料(路道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冯学中
检察官助理:崔建莉
2020年9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
2.本案案卷贰册、同步录音录像光盘贰张、道路监控光盘壹张、单页材料陆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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