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城检二部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白乾,男性,1963年6月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20219630606307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东信园小区8-3-4,住大同市平城区福园后街30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9月29日被大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11日被大同市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10月12日被大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乾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5月26日大同市人民检察院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至2018年11月期间,被告人白乾在没有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多次通过微信联系购买无任何手续的低价卷烟,加价销售从中获利。销售给庞立兵23500元的香烟,销售给庞立军23715元的香烟,销售给武泽民23320元的香烟,销售给杨权7000元的香烟,共计7753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抓获经过、扣押清单、指认照片、大同市烟草专卖局案件移送函、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说明、白乾非法经营数额明细及银行卡交易明细等;
证人庞立兵、庞庞立军、武泽民、杨权等的证言;
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
鉴定意见;
辨认笔录;
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乾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烟草制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乾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慧伟
2020年6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11023349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补侦材料二十二页,讯问光盘一张,鉴定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城检二部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202196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小区**,住大同市平城区**街**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9月29日被大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11日被大同市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10月12日被大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5月26日大同市人民检察院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至2018年11月期间,被告人白某某在没有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多次通过微信联系购买无任何手续的****,加价销售从中获利。销售给庞某甲23500元的香烟,销售给庞某乙23715元的香烟,销售给武某某23320元的香烟,销售给杨某某7000元的香烟,共计7753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抓获经过、扣押清单、指认照片、大同市烟草专卖局案件移送函、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说明、白某某非法经营数额明细及银行卡交易明细等;
证人庞某甲庞某乙、武某某、杨某某等的证言;
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
鉴定意见;
辨认笔录;
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烟草制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慧伟
2020年6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1102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补侦材料二十二页,讯问光盘一张,鉴定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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