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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旅检公诉刑诉〔2020〕252号

被告人于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041966********,汉族,高中文化,无业,现住大连市旅顺口区**街道**路**号(户籍所在地为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街**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经大连市公安局旅顺口分局决定,于2020年11月12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旅顺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初,被告人于某某在淘宝网站购买稳压阀、握把、排气阀、储气瓶、枪管等气枪零部件后,将其组装成一只气枪,并从网上购买2公斤约2500余颗6毫米钢珠及用于打气的空气压缩机,供其使用。之后,被告人于某某再次在网上购买一只忽必烈P1水弹枪,并将水弹枪的弹夹口用搓刀搓大后,再从网上购买玻璃弹,供其玩乐。经大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两只气枪均以压缩气体为动力,枪口比动能大于1.8焦耳/平方厘米,均认定为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

2.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清单等;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大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所作的鉴定文书;

5.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于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京

检察官助理:张倩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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