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沙检诉刑诉〔2020〕177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2041960********,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个体,住大连市沙河口区**巷**号**。被告人林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和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林某某于2019年8月9日23时50分许,酒后驾驶辽B****J号“马自达”牌小型客车,沿本市沙河口区**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新生桥附近时,被警察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林某某驾驶机动车时体内血液酒精含量为150.03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扣押决定书、户籍证明、案件来源等;
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鉴定意见:大连科华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
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无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危害了国家的交通运输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常亮
2020年8月24日
附件:
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大连市沙河口区**巷**号
1-2-1,电话:135913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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