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铁路运输检察院
起 诉 书
连铁检公诉刑诉〔2020〕7号
被告人熊某某,女性,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221969********,汉族,大专文化,退休职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路**号**栋**房,住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街**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8月10日被沈阳铁路公安局大连公安处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22日、2020年6月3日分别被沈阳铁路公安局大连公安处和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铁路公安局大连公安处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熊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熊某某于2019年8月10日14时许送其侄子到**站**楼乘坐火车。期间因行李超重补费问题与客运员发生口角,继而对客运员进行推搡。执勤民警孙某某发现后上前对熊某某进行制止,执法过程中熊某某欲强行离开,民警孙某某对其进行阻拦,熊某某遂将孙某某右前臂咬伤,后熊某某被带至派出所接受调查。经大连科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孙某某右前臂咬伤,属轻微伤。被告人熊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取得孙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线索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证明、电话查询记录、人民警察证复印件、谅解书、大连市**医院急诊病历及诊断书、被咬伤右臂照片、证明;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谢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熊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6.视听资料及视听资料制作情况说明:**站**楼**口监控视频、执法记录仪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熊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熊某某拘役六个月,缓刑九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铁路运输法院
检 察 官:杨 柳
检察官助理:何媛媛
2020年6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熊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街**号**,联系电话:159411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66页),补充材料2份2页,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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