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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天镇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天镇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天检一部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荆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1221965********,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大同市天镇县,住**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天镇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5日被天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7日被天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天镇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1月24日被天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天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荆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9日18时许,被告人荆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报废的桑塔纳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天镇县**路段时,将由西向东横穿马路的行人张某某刮撞,造成张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2020年11月1日山西金盾司法鉴定中心对送检的荆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鉴定为127.5mg/100ml。2020年11月17日天镇县交警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荆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常住人口信息表;2、被害人陈述:张某某询问笔录;2、被告人供述:荆某某讯问笔录;4、鉴定意见:山西金盾司法鉴定中心金盾司鉴[2020]毒鉴字第[034]号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天镇县公安局交警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荆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荆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镇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耿韶秀

检察官助理:赵良忠

2020年12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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