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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婺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婺源县人民检察院

婺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婺检一部刑诉〔2020〕17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现住*,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2月11日被婺源县公安局森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婺源县公安局森林公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中旬开始,被告人王某某在未办理任何狩猎手续的情况下,到距离婺源县中云镇桃溪坑头村约五公里处的山场安装地弓若干猎捕野生动物。2020年1月19日,被告人王某某到山场查看,发现其中两个吊弓各猎捕到一只野生小麂(已死亡),王某某在运输小麂回家途中被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书证:被告人某某的户籍资料等;3.证人某某等人证言;4.被告人某某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及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禁猎期使用禁用工具非法狩猎,猎杀两头小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婺源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洪华

检察官助理:纪梦瑶

(院印)

2020年10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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