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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宁蒗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宁蒗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第一部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65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231196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重庆市**区**组**号,现住云南省宁蒗县**镇**村巫老师家,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7日被宁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曾于2019年10月11日被宁蒗县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本案由宁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4日晚21时07分,被告人唐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在宁蒗县**侧翻,造成本人受伤、所驾驶摩托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丽江市公安司法中心检验,被抽取送检的唐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215.2mg/100ml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鉴定结论、酒精含量检验报告、交通事故现场图片、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款之规定,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兴斌

2020年8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唐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28764****。

2、案卷你材料和证据2册73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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