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一部刑诉〔2020〕170号
被告人韩某,男,200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411423200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河南省宁陵县*********,现住地河南省宁陵县*********。2020年8月2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宁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0日经本院批准被宁陵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宁陵县看守所。
本案由宁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其供述与辩解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韩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5日23时左右,被告人韩某骑电动三轮车自睢县到达宁陵县城,在确定将宁陵县城关镇信陵路与新吾路交叉口老凤祥黄金店作为盗窃目标之后,被告人韩某换上事先准备好的衣服、头套、马丁靴、手套,带上铁锤、背包,于2020年8月26日凌晨0时至3时左右,在老凤祥黄金店采用破坏卷闸门、砸烂玻璃门的手段进入店内,将店内三个展柜柜台里存放的黄金首饰装在自己的背包内逃离现场。2020年8月26日中午,被告人韩某带上盗窃的其中三只手镯到达郑州二七区二七塔附近,欲将三只手镯出售给支付宝的“久久金管家”,并通过顺丰快递寄出。2020年8月27日被告人韩某被抓获,在韩某居住的睢县十年艺术酒店房间内查获其盗窃的黄金首饰220件,追回了其寄出手镯3件,共计223件。经宁陵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告人韩某盗窃的223件黄金首饰价值共计454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黄金饰品、衣服、靴子; 2、书证;人口户籍信息、前科证明、情况说明、顺丰速运客户存根、铁路行程信息提示单、首饰盘点清单、老凤祥河南首饰有限公司证明、收到条等书证;3、现场勘验、搜查、指认、提取、检查等笔录;4、鉴定意见;5、 证人黄某、李某、张某某、乔某、刘某、张某某、黄某某、魏某某证言。6、被告人韩某的供述与辨解;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于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韩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暑具结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凡治
2020年11月16日
附:
1、被告人韩某现被羁押于宁陵县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宗三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三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