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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叶检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3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231993********,汉族,大专文化,群众,体育老师,住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街道**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月10日被六安市公安局叶集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尤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231987********,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工,住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街道**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月10日被六安市公安局叶集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六安市公安局叶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尤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7日21时许,被告人徐某某酒后驾驶皖N*****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六安市叶集区柳林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过程中,追尾碰撞由被告人尤某某酒后驾驶的苏E*****号小型客车,致苏E*****号小型客车追尾碰撞马某驾驶的皖N*****号小型轿车。经鉴定,被告人徐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5.4mg/100ml,被告人尤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3.4mg/100ml,马某某血液中未检出乙醇。经责任认定,被告人徐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告人尤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马某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徐某某、尤某某明知交警前来查处事故,未离开现场,积极配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吴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徐某某、尤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叶集交管大队制作的勘验笔录;

6.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7.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尤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尤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尤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非单方交通事故,负事故主要责任,从重处罚。被告人尤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从重处罚,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从重处罚。被告人徐某某、尤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群

检察官助理:时伟

2020年11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徐某某某联系电话1521281****,被告人尤某某联系电话1860625****;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光盘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量刑建议书》壹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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