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裕检一部刑诉〔2020〕293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242119**********,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镇**村**组。被告人刘某某曾因非法采矿于2018年6月12日、2018年7月15日两次被六安市裕安区水利局行政处罚。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六安市公安局裕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六安市公安局裕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在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盗采**河**镇段河沙出售牟利。该刘因非法采矿分别于2018年6月12日、2018年7月15日被六安市裕安区水利局行政处罚,且在被处罚两次后继续非法开采河沙。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陶某某、段某某证言;
3.被告人刘某某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被告人刘某某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苍生
2020年8月26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15697****;
2.随文书正本移送侦查卷二册,电子卷宗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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