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利检检二刑诉〔2020〕335号
被告人张某甲,女,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622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蒙城县,住蒙城县**镇**村**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1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利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5日10时20分许,被告人张某甲驾驶苏E****号小型轿车沿利辛县245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至79KM+450M处,超越前方同方向汪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后向右实施变道,致使汪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侧翻,造成被害人张某乙、汪某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张某乙经抢救无效后死亡。经认定,张某甲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另查明,被害人家属已对张某甲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前科查询等书证;
2.证人汪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验笔录;
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袁效旭
2020年7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在蒙城县**镇**村**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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