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利检检二刑诉〔2020〕26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62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货车司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利辛县,住利辛县**镇**社区**庄*户。张某某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被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12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利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05日20时16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皖A*****号小型轿车,悬挂皖A*****号临时号牌,沿利辛县淝河南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驰通商砼门口处,与由南向北横过道路的卢某某发生碰撞,造成卢某某受伤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卢某某经抢救无效后死亡。经利辛县公安局认定,张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卢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2.证人谢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赔偿被害人一方损失,取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检飞
检察官助理:张旭
2020年6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114页、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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