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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合高新检刑三刑诉〔2020〕465号 

被告人夏某某,男,1989年10月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xxxxxxxxxxxxxxx,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住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某某镇某某、某民组,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经合肥高新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224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夏丹某,曾用名夏静某,女,1990年11月1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xxxxxxxxxxxxxxxx,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住合肥市瑶海区某民房,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经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31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夏丹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9日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二被告人的意见与辩解,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被告人夏某某为了获得非法利润,在他人的介绍下,萌生出生产假酒的想法。同年10月,夏某某在合肥瑶海区某某路某某社区徐某村租了一套二层的自建房,购买了压盖机、铆钉机等设备和原材料,和妻子夏丹某一起生产假酒。二人生产了古井贡酒系列献礼版,古井年份原浆五年,古井年份原浆八年,口子窖五年,口子窖六年等产品。2020年1月6日,侦查人员将制假窝点查获,现场扣押了古井五年386瓶,古井献礼217瓶,古井八年14瓶,口子窖五年2瓶,口子窖六年64瓶,原料酒空桶100个,原料酒156桶,及大量空酒瓶、瓶盖、包装盒、包装箱、手提袋、铆钉、压盖机。

2020年1月6日,侦查人员在制假窝点抓获被告人夏丹某,同年1月19日,夏某某投案自首。

经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和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鉴定,现场查获的古井系列和口子窖系列酒及包装材料均系假冒其注册商标商品。

经鉴定,现场查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价值人民币6965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商标所有权证书等书证;2.被告人夏某某与夏丹某的供述与辩解;3.现场照片;4.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夏某某与夏丹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与夏丹某未经商标所有权人许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某某与夏丹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杜薇

(院印)

2020年8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夏某某,夏丹某取保候审在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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