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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固检一部刑诉〔2020〕192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固镇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40323196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固镇县**乡**村**组**号。被告人杜某某曾因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的摩托车,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于2017年8月12日被固镇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罚款2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17日被固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固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侦查机关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12日中午,被告人杜某某在固镇县**乡**村**组王某某家饮酒,后无证驾驶皖C*****号两轮摩托车(达到报废标准,公告号牌作废)从王某某家出发,沿“村村通”公路行驶至县道X013线时,被固镇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谷阳中队民警当场查获。2019年6月13日,经安徽民正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杜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24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王某某、王某甲的证言;

2.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固镇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 

4.安徽民正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6.案发及抓获经过等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综合考虑其犯罪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因素,建议判处被告人杜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姜维维

检察官助理:陈巧巧

2020年6月22日 

附:

    1.被告人杜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 侦查卷宗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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