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太检一部刑诉〔2020〕668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3197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太和****村委会*8****,住****村委会*8****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太和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15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8日14时35分许,董某某酒后无证驾驶一辆车牌号为皖K*****的小型轿车,行驶至太和县312省道302公里处时,被现场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董某某静脉血液乙醇含量鉴定结果为89.5mg/100ml, 系醉酒驾驶机动车。董某某后经公安机关通知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酒精呼气检测结果单、提取血样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的证言;

3.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现场检查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董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两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坤

检察官助理:李磊磊

2020年10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处所取保候审于**镇**村委会*8庄**号**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一张,起诉书八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