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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宿检刑一刑诉〔2020〕40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5211979********,汉族,小学文化,渔民,住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镇**村**组**号。2020年8月19日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宿松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宿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日至8月11日,被告人张某某承包的内圩因黄湖涨水与黄湖中华绒鳌蟹种质资源保护区连通,张某某明知是禁渔期仍驾驶塑料船到该水域放置地笼进行捕捞,并将捕捞的水产品销售给吴可琴(另处),从中获利11574元。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退赃123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到禁渔的内陆水域捕捞价值较大的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宿松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惠若

2020年11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829740****。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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