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20〕261号
被告人仰某某,男,194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25231947********,汉族,不识字,务农,住安徽省广德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0日被广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1日19时余,被告人仰某某饮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无号牌正三轮摩托车自广德市杨滩镇金龙村黄家冲村民组出发,沿杨柏路行驶到杨滩镇街道,在G233国道杨滩派出所门口路段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142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随后民警将其带至广德市第四人民医院抽血备检。经鉴定,被告人仰某某案发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2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安徽宣正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仰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仰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仰某某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官:杨光学
2020年10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仰某某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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