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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检一部刑诉〔2020〕55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0321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现住安徽省怀远县**镇**村**组**号。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1日被怀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怀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0日2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驾驶“苏******”号小型轿车,在怀远县榴城镇境内沿禹都大道由西向东行至榴花路路口处,被查获。经安徽天平司法鉴定所鉴定: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到案经过等书证;

证人崔某某的证言;

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来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

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卷宗贰册,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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