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检二部刑诉〔2020〕Z637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99年5月2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321199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怀远韵达快递点快递员,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怀远县**组**号,现住怀远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人肖某某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7年3月7日被龙子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8日被怀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怀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5日17时许,在怀远县工业园区蚌埠三院上和分院一楼大厅吧台,被告人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潘某某的一个快递包裹盗走,包裹内有两件“博柏利”牌衬衫,价值人民币359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交易截图、谅解书等书证;
1证人徐某某等人的证言;
1被害人潘某某的陈述;
1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1怀远县公安局提取的视频监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肖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仲玉
2020年12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肖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安徽省怀远县**镇**小
区**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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