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望检一部刑诉〔2020〕124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58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428271958********,汉族,小学文化,家住望江县华阳镇清泉村红星组17号.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望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被望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望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9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在望江县城回龙西路112号税务局门前,将被害人汤某某停放在此处的皖******号白色东风雪铁龙小轿车内的1万元现金盗走。
公安机关通知被告人王某甲儿子王某乙,王某乙将王某甲从乡下老家带到自己家中交由民警,被告人王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并主动退缴赃款l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书证;
2.被害人汤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指认笔录;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甲由亲友送去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玉环
检察官助理:陈伟洲
2020年7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96580****。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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