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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桐检二部刑诉〔2021〕Z13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0年3月2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81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桐城市*******号,住桐城市**街道办事处**小区**室。2016年5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桐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7年7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10月28日被桐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2月3日被桐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桐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耿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耿某某于2020年10月先后三次在桐城市**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入户盗窃,盗窃财物价值共计1240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10月23日,被告人耿某某步行至桐城市**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组,采用暴力开锁方式进入被害人吴某某家中,在一楼客厅盗取了茶几上黑色钱包内的现金170元。

2.2020年10月25日,被告人耿某某步行至桐城市**区**村**组*号,翻墙进入被害人张某某家中,在二楼卧室内盗取了一个佛像吊坠(桐城市价格认证中心不予受理)。

3.2020年10月26日,被告人耿某某步行至桐城市**街道办事处**村**组*号,采用暴力掰断厕所窗户塑料栏杆的方式,进入被害人王某某家中,在卧室内盗取了现金200元、一个黄金吊坠、一个银手镯(经鉴定,黄金吊坠价格认定为770元、银手镯价格认定为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辨认、勘验、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耿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耿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耿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桐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明

2021年2月1日 

附件:1.被告人耿某某现羁押于安庆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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