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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涡检刑诉〔2020〕287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3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经济开发区**庄**村**号,现住址××××。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19日被涡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23日被涡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涡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8日,被告人马某某驾驶皖******号宝骏牌小型普通客车,10时18分,由西向东行驶到涡阳县淮中大道“老汽车站”南门西边路段时,撞上行人,造成行人朱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和行人朱某甲受伤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涡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马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马某某主动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并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马某某到案经过、机动车信息查询单、驾驶人信息查询单、谅解书、收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等证言;

3.被害人朱某甲陈述;

4.被告人马某某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皖司龙鑫(2019)痕鉴字第843号司法鉴定意见、(涡)公(司)鉴(交)字(2019)53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

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志保

检察官助理:朱月月

2020年6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经济开发区**庄**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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