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淮检二部刑诉〔2020〕388号
被告人雷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萧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40603********021X,汉族,中专文化,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取保候审,2010年6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阜南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5********121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镇**村**组**号,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路**栋楼**室。曾因犯收购赃物罪,于2007年1月18日被淮北相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取保候审,2010年6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陈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向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6月8日将该案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5日上午10时许,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治安大队配合淮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淮北市相山区大华新家园相城农贸市场内被告人陈某某的干货店检查,发现其店内有三件用于对外销售的纯外文包装的冷冻牛肉和牛肚,被告人陈某某未能提供合法来源的证明材料,其供认上述冷冻牛肉、牛肚系2019年9月份从被告人雷某某处购买,共计5000余元。经查,涉案冷冻牛肉、牛肚系从巴西进口,为国家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食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淮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鉴定委托书、调查报告、现场笔录、营业执照、户籍信息、嫌疑人前科情况核查证明、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马某某、王某某、菜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雷某某、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6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陈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销售国家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食品,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冬梅
2020年7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雷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所地淮北市相山区**号**栋**单元**室)
2.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所地淮北市相山区**路**栋**室)
3.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六张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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