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检一刑诉〔2020〕23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1年5月7日,居民身份证编号:3404031981********,汉族,高中文化,务农,住本市田家庵区安成镇王巷村112-1号。2004年9月因故意伤害被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1年因吸食冰毒被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分局行政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被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0日2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晚饭饮酒酒后驾驶皖******号小型轿车行驶至**道中都华府小区西门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执勤交警现场对其进行了酒精呼吸式检测,并将其带至淮南市东方医院总院抽取血液样本,经安徽百友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60.6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归案经过说明、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安徽百友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具有犯罪前科,应酌定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厂
2020年9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随起诉书移送刑事侦查卷宗壹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_
_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