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濉检检一刑诉〔2020〕1395号

被告人周某某,女性,194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6211941********,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住濉溪县**镇**坊村**坊庄**号,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4月2日被濉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濉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周某某以食用为目的,在其儿子张建民位于濉溪县**镇**坊村**坊庄的家中院内种植罂粟1106株。2020年4月1日,濉溪县公安局五沟派出所民警对张某某民院内种植的罂粟植株进行清点并铲除。经濉溪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检验报告辨认,涉案送检植株样本为罂粟科罂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归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验笔录及拍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周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原植物种植的规定,明知罂粟毒品原植物而非法种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管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文峰

检察官助理:张雪君

2020年6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