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0〕25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323198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住蚌埠市淮上区**镇路**组**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月16日被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0年12月10日被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20日被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罚金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21日被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于2017年7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诈骗罪,于2020年4月9日被蚌埠市公安局交通分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6月23日被蚌埠市公安局交通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7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蚌埠市公安局交通分局逮捕。
本案由蚌埠市公安局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诈骗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10月8日至2020年10月22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盗窃事实:
一、2020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陈某某在刘某甲位于蚌埠市淮上区**镇**花园**组**号的住处留宿。次日一早,被告人陈某某趁被害人刘某甲睡着时,将刘某甲的黑色绿一牌两轮电动车盗走,随后将该车卖给蚌埠市淮上区梅桥镇附近一家废品收购站。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00元。
二、2020年4月3日1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至蚌埠市龙子湖区**路**附近一个凉亭里,趁被害人刘某乙酒后睡着之际,将刘某乙的一辆绿色韩田牌两轮电动车盗走。2020年4月3日,被告人陈某某将该车卖给蚌埠市禹会区南朱祠136号一家废品收购站。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980元。
诈骗事实:
一、2020年3月6日2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至蚌埠市淮上区**附近的高某某修车店铺,以修车为由获取被害人高某某信任,骗走被害人高某某的一辆白色爱玛牌两轮电动车。2020年3月7日,被告人陈某某将该车卖给蚌埠市淮上区梅桥镇“云飞车行”修车行。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390元。
二、2020年3月17日,被告人陈某某至怀远县**镇**村,以借车为名将被害人韦某某一辆绿色龙光牌两轮电动车骗走,当日将该车卖给蚌埠市淮上区梅桥镇“和胜汽贸”修车行。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590元。
三、2020年3月21日,被告人陈某某至蚌埠市淮上区**乡**村**号梅某乙家中,以借用为名将被害人梅某乙的一辆蓝黑色两轮电动车骗走。2020年3月22日,被告人陈某某以500元的价格将该车卖给怀远县魏庄镇张店村“张店修理铺”。
四、2020年4月1日,被告人陈某某至蚌埠市淮上区**镇**村**号,以借用车辆为名获得被害人安某某的信任,将一辆蓝色爱玛牌两轮电动车骗走。2020年4月1日,被告人陈某某和宋某将该车卖给蚌埠市淮河东路6号“新蕾电动”。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530元。
五、2020年6月20日晚,被告人陈某某在蚌埠市船厂附近,以借车为名获得被害人杨某某的信任,将被害人杨某某的黑色小刀牌电动车骗走。次日,被告人陈某某将该车卖给怀远县五岔路王家村“贾明修理铺”。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照片、现场指认笔录、发还清单、到案经过、户籍信息、前科材料、释放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崔某某、梅某甲、何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高某某、韦某某、梅某乙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蚌埠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文件、蚌埠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文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280元,数额较大,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631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一人犯两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应数罪并罚。被告人陈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董晓艳
检察官助理沈心茹
2020年10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蚌埠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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