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安徽省铜陵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铜陵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检一部刑诉〔2020〕2号 

被告人钱四龙(绰号“四龙子”、“龙哥”),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823********6316,汉族,文盲,个体经营者,原枞阳县政协常委,安徽省枞阳县人,户籍地:安徽省枞阳县横埠镇**组4号,住该处。被告人钱四龙因赌博,于2004年2月10日被枞阳县公安局治安罚款人民币3000元。因赌博,于2006年2月16日被安庆市公安局迎江区分局治安罚款人民币3000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02年9月15日被枞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8日经枞阳县检察院批准,同年10月10日被执行逮捕,同年11月15日被枞阳县检察院变更为取保候审,2003年3月6日被枞阳县检察院决定存疑不起诉。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1月9日被枞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经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分局逮捕。

被告人左大牛(绰号“瞎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823********611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安徽省枞阳县人,户籍地:安徽省枞阳县横埠镇******号,住该处。被告人左大牛因赌博,于2003年4月2日被枞阳县公安局治安罚款人民币1000元。因赌博,于2006年8月25日被安庆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因吸毒、嫖娼,于2009年11月9日被铜陵市公安局郊区分局行政拘留二十日,罚款人民币7000元。因吸毒,于2011年7月26日被枞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人民币2000元。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3月19日被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6日经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分局逮捕。

被告人汪宏林,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823********691X,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枞阳县公安局横埠镇责任区刑警队驾驶员,中共党员,安徽省枞阳县人,户籍地:安徽省枞阳县横埠镇****号,住该处。被告人汪宏林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田某某(绰号“田**”、“小*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703********0012,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个体经营者,安徽省枞阳县人,户籍地:安徽省枞阳县横埠镇******号,住该处。被告人田某某因赌博,于2016年2月26日被枞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人民币1000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6日经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分局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绰号“黄**”、“小*”),男,********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823********613X,汉族,文盲,外出务工人员,安徽省枞阳县人,户籍地:安徽省枞阳县横埠镇******号,住该处。被告人黄某某因犯诈骗罪,于1996年3月12日被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1997年刑满释放。因寻衅滋事,于2002年10月17日被枞阳县公安局治安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20日被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6日经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分局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绰号“大*子”、“周**”),男,********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823********007X,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枞阳县横埠镇枞横驾校工作人员,户籍地:枞阳县横埠镇******号,住铜陵市铜官区******单元**室。被告人周某某因寻衅滋事,于2002年10月17日被枞阳县公安局治安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6日经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分局逮捕。

本案由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钱四龙、汪宏林、田某某、黄某某、周某某等人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左大牛涉嫌故意伤害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2020年5月25日将案件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钱四龙恶势力团伙犯罪事实

2000年前后,被告人钱四龙与被告人田某某合伙经营枞阳横埠至江苏南通方向客运班线,被告人汪宏林与时任枞阳县横埠镇刑警队民警章某甲也经营该班线,两车对开,合作运营。钱四龙与田某某、汪宏林商议,安排人员对横埠镇至陈瑶湖镇路段进行巡逻,压制相关车辆途经载客,以形成当地相关方向客运市场的垄断地位。被告人黄某某、周某某、左大牛、齐某某(已死亡)等人受钱四龙邀集,参与巡逻、拦截车辆。2000年至2004年间,钱四龙、汪宏林、田某某、黄某某、周某某、左大牛、齐某某等人在枞阳县横埠镇、官埠桥镇、会宫镇、周潭镇、陈瑶湖镇等地多次有组织地实施拦截枞阳境内各地发往或途经宁安公路开往江苏南通、苏州、常州一带和湖北武汉方向的客车,随意殴打、辱骂、恐吓车主、驾驶员,强拿、强扔、折损运营线路牌,强行遣散乘客等违法犯罪活动,形成了以钱四龙为纠集者,汪宏林、田某某为重要成员,黄某某、周某某、左大牛、齐某某为一般成员的恶势力团伙。该团伙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严重扰乱当地客运市场正常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一)故意伤害事实

2002年期间,被告人钱四龙、左大牛等人合伙经营枞阳县横埠镇至武汉客运班线,同时期吴某甲、吴某乙经营枞阳县钱桥镇至武汉客运班线,双方运营路线部分重合。2002年8月30日凌晨,左大牛经营的皖H21374客车在安庆收费站附近被人撬掉前后号牌,左大牛和钱四龙怀疑系吴某乙等人所为,遂计划在宁安公路官桥处拦截吴某乙的客车。当日上午7时许,陈某某驾驶的皖H21228客车被钱四龙安排的左某甲、宋某某拦停,钱四龙和左大牛邀集左少武(已判决)、黄某某、周某某、左某乙等人乘坐面包车来到官桥。钱四龙到官桥后下车至被拦停的客车前言语辱骂,左大牛上该车要求乘客下车,被售票员汪某甲在车门口拽住,争执中左大牛反手手背扇打汪某甲一耳光,左少武在侧面先用力推汪兵一下,随后用拳头兜击汪某甲下巴一下,致汪某甲仰面倒地,左某乙朝躺在地上的汪某甲腿部踢了两脚,后钱四龙等人逃离现场。汪某甲在送往医院途中死亡。经鉴定,汪某甲系因颅脑损伤死亡。

(二)客运市场寻衅滋事事实

1.2000年前后一日,枞阳开往苏州的皖H21336客车行驶至横埠汽车站附近停车载客,钱四龙一方人员将客车驾驶员王某甲从驾驶室位置拉出,钱四龙、齐某某、左大牛殴打王某甲。期间钱四龙用脚踹王某甲裆部,致王某甲下体红肿出血,又扔掉并用脚跺线路牌。

2.2001年3月30日,枞阳开往常熟的皖H21236客车行驶至周潭镇澄英路段停车载客,钱四龙伙同汪宏林、黄某某、周某某、齐某某驾驶皖H06137桑塔纳轿车赶到,以不能在此带客为由殴打车主吴某丙和驾驶员刘某某,折断客车线路牌,威胁其以后不允许在钱四龙等人经营的客车前面带客。

3.2001年8月15日,吴某丁驾驶客车行驶至陈瑶湖镇花园路口时,钱四龙、黄某某等人以吴某丁的客车离钱四龙经营的枞阳至南通的客车太近,影响其客车带客为由,对吴某丁进行殴打,并拔掉吴某丁车钥匙,拿走其客车线路牌。

4.2002年2月26日,吴某丁及其弟弟吴某戊驾驶客车行驶至交警三中队附近路段时,钱四龙、黄某某等人以吴某丁的客车不能在横埠汽车站带客为由,对其进行殴打,并拔掉车钥匙,拿走客车线路牌。

5.2002年8月11日,皖H21049客车行驶至横埠汽车站附近时,钱四龙以该车跑在其运营的枞阳至南通客车前面为由,将该车拦停,脚踢驾驶员胡某某,并收取200元补偿费。

6.2002年一日,方某某经营的枞阳至张家港客车行驶至横埠汽车站时,被告人周某某强行拦停该车,周某某言语威胁方某某不得在横埠路段载客,并强行遣散车上乘客,方某某被迫停运。

7.2002年8月30日上午,陈某某驾驶钱桥镇至武汉客车行驶至官桥后被钱四龙安排的人员拦停,钱四龙、左大牛带领黄某某、周某某等人随后赶至官桥,以该车车主将左大牛经营的客户牌照撬掉为由,阻止客车运营并强行遣散乘客,后左大牛等人对售票员汪某甲实施殴打,致其死亡。

8.2003年7月中旬一日,朱某甲驾驶汤沟镇至常熟的皖H21327客车因在横埠镇谋道经停站未与钱四龙经营的南通客车相隔15分钟发车,当客车行驶至横埠汽车站时被左某乙(已死亡)拦停,钱四龙上车言语威胁朱某甲并殴打其面部若干下,强行拿走其客车营运线路牌。

9.2003年左右一日早间,周某甲驾驶枞阳至苏州的客车行驶至横埠汽车站附近时,汪宏林无故拦停该客车,殴打周某甲并抢走客车运营线路牌。

10.2004年春运期间,因客流量大,朱某甲安排两辆客车在横埠汽车站载客营运,钱四龙脚踹朱某甲大腿,对其言语威胁,钱四龙一方人员殴打朱某甲面部,后钱四龙强行将朱某甲客车上乘客遣散。

11.2004年1月24日,左某丙在今横埠开发区加油站附近送朋友乘坐枞阳至常州客车返回江苏丹阳时,汪宏林驾驶警车赶至现场,要求左某丙等人必须乘坐自己经营的枞阳至南通客车,左信华不从,汪宏林遂殴打左某丙,迫使其朋友乘坐汪宏林经营的南通客车。

二、其他犯罪事实

(一)聚众冲击国家机关事实

1998年12月10日,被告人左大牛等数十人受人指使聚众强行冲入枞阳县公安局老洲派出所,左大牛殴打辅警杨某某,与同行人员在老洲派出所停留、闹事时间达半小时有余,辅警杨某某、周某乙、周某丙、马某某被殴打致伤,冲击行为导致老洲派出所工作不能正常进行,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二)横埠建材大市场寻衅滋事事实

2006年被告人钱四龙与王某乙、章某乙(二人另案处理)在枞阳县横埠镇合伙开发横埠镇建材大市场,期间因强行征收土地,多次与横埠镇官塘村河洼组村民发生冲突。2006年2月,在强行征地过程中,施工方将孙某某、黄某甲、徐某某、王某丙殴打致伤。另在强行征地过程中,施工方安排人员挖掘村民胡某甲家旱地,并将胡某甲强行从现场架走。此后村民多次以破坏施工现场配电箱的方式阻碍施工。2007年2月6日傍晚,按照前期钱四龙、王某乙、章某乙商议部署,章某乙邀集同村人员被告人章某丙、章某丁、黄某乙、章某戊(四人另案处理)等十来人到横埠建材大市场工地,与其他社会闲散人员一起,在建材大市场工地上戴好安全帽,手持钢筋、木棍等器械,待村民前来现场后冲出,对村民实施殴打,致使汪某乙、章某某、宋某甲、宋某乙、孙某甲、吴某丁等六人不同程度受伤。因矛盾激化,村民将建材大市场大门楼、工棚烧毁,搬来石块、木料将附近的合铜公路堵塞,致使合铜公路交通中断达四十余分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报警记录、控告信、举报材料等书证;

2.证人陶某某、左某甲、谢某某、孙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甲、吴某丙、刘某某、吴某丁、胡某某、方某某、朱某某、朱某甲、周某甲、左某丙、杨某某、周某乙、周某丙、马某某、汪某乙、吴某丁、宋某甲、宋某乙、章某某、孙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钱四龙、汪宏林、田某某、黄某某、周某某、左大牛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6.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四龙在经营客运班线期间,纠集被告人汪宏林、田某某、周某某、黄某某、左大牛等人多次实施拦截、辱骂、恐吓、随意殴打他人等违法犯罪活动,在相关客运市场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以钱四龙为纠集者,汪宏林、田某某、黄某某、周某某、左大牛为成员的恶势力团伙。被告人钱四龙、左大牛邀集人员拦截他人营运车辆,随意殴打他人,致人死亡。被告人钱四龙、汪宏林、田某某、黄某某、周某某多次拦截、辱骂、恐吓、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在恶势力团伙犯罪以外,被告人钱四龙伙同他人邀集人员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被告人左大牛积极参加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被告人钱四龙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汪宏林、田某某、黄某某、周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左大牛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客运市场寻衅滋事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钱四龙、汪宏林、田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黄某某、周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处罚。被告人田某某、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周姗姗

章志强

陈远友

检察官助理   姜  靖

2020年7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钱四龙、左大牛、田某某、黄某某、周某某现羁押在铜陵市看守所;被告人汪宏林现取保候审,住安徽省枞阳县横埠镇将军村82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拾柒册、光盘柒拾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