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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0〕1711号 

被告人樊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119**********,汉族,文盲,务农,安徽省长丰县人,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安徽省长丰县**乡**村**村民组。被告人樊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6日被长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尹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119**********,汉族,文盲,务农,安徽省长丰县人,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安徽省长丰县**乡**村**村民组。被告人尹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6日被长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樊某某、尹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份,被告人樊某某、尹某某伙同周某某(已判决)在长丰县罗塘乡尹集村多次采用牌九“猜宝”的方式开设流动赌场,共计获利八千余元。其中周某某负责安排地点和坐庄,被告人樊某某、尹某某负责参赌,邀请赌客前来赌钱,樊某甲、轩某某、孟某某、周某甲(均已判决),为该赌场提供“看堆”、抽水、放风等直接帮助。尹某甲(已判决)为赌场提供场地。

2019年11月11日,长丰县公安局双凤派出所民警在长丰县罗塘乡尹集村六队尹某甲家中查获该赌场,现场查获参赌人员二十余人,扣押赌资126790元、牌九一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查询、前科查询证明、归案经过,长丰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随案移送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照片;2.证人王某某等八人的证言;3.被告人樊某某、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同案被告人周某某、樊某甲、轩某某、孟某某、周某甲、尹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检查、扣押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樊某某、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某、尹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并从中获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樊某某、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孝伟

2020年10月14日

附:

1.被告人樊某某、尹某某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二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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