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0〕2011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1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安徽省长丰县人,现住长丰县双墩镇**城**苑**栋**室。被告人杨某某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日被长丰公安刑事拘留,同年9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长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11月20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1日5时08分,被告人杨某某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自己所有的皖A83***号小型轿车,沿长丰县龙湖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大官塘村王新庄组路段时,车辆碰撞到北半幅路面由东向西行走的被害人冯某某,造成冯某某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杨某某驾车逃逸,次日由长丰县公安局电话通知后归案。经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冯某某的死亡原因符合本次事故致胸部损伤死亡,长丰县公安局调查取证后认定,被告人杨某某因在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承担本起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查询、归案经过、前科查询证明、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人民调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2.证人严某某、马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长丰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道路交通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该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孝伟
2020年11月24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取保候审在其处所;
2.案卷材料二册,补充材料三页;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二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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