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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五部刑诉〔2020〕209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22198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人,住临泉县**镇**村委**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1日被阜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7日经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某持A2驾驶证。2020年7月31日06时20分许,杨传强超载驾驶皖******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皖*****号重型自卸半挂车)沿阜南县田集镇Y033乡道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阜南县**道**镇**村村室东50米)处,超越前方同向行驶的王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时发生碰撞,造成王某受伤,电动车乘车人张某某死亡及两轮电动车受损的交通事故。阜南县公安局道路事故认定书认定杨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网络查询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任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杨某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违反交通管理运输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莉

检察官助理:亓先艳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中;

2.案卷材料一册、光盘一张;

_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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