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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霍邱检二部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2423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霍邱县******组,住霍邱县****小区****,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7月20日霍邱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霍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8日,在霍邱县**市场**公司内,刘某某在分拣包裹时,将不属于自己派送范围内的高额值快递包裹带出公司,期间快递站站长闻某某及站长助理朱某某寻找此包裹,刘某某均称未拿此包裹,后刘某某将此包裹打开发现为一部苹果牌手机(价值5199元),7月19日刘某某向霍邱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信息、归案经过等书证;

2.​ 证人俞某某、卢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害人闻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从光磊

检察官助理:刘先位

2020年9月2日 

附件:1.被告人刘某某在住所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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