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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文检一部刑诉〔2020〕470号 

被告人白某,男,1992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031992XXXXXXXX,汉族,中专毕业,无业,住河南省安阳市XX区XX村X单元XXX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0日被安阳市公安局文峰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30日被安阳市公安局文峰分局逮捕。

本案由安阳市公安局文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4日晚21时10分许,被告人白某从安阳市文峰区XX路XX台球厅内的麻将室出来后,看到被害人李某某放在大厅5号台球桌上的金色苹果XMAX手机,遂心生贪念,趁无人注意之际,将该手机盗走。经安阳市文峰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4736元。

2020年9月19日20时许,被告人白某在安阳市紫薇大道百度网吧被民警抓获。

将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监控截图等书证;2.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白某的供述和辩解;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章锋

2020年10月26日

附:

    1.被告人白某现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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