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君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君检一部刑诉〔2020〕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2221968********,汉族,小学文化,住所为陕西省铜川市宜君县五里镇*******,农民。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宜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3日被本院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10月份,被告人李某某雇佣机械,擅自将其承包本村*****大山上的9.2亩防护林地平整为台阶式地块,长期耕种农作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和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森林法规,非法占用林地种植农作物,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罚金5000元,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君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樊军民
(院印)
2020年8月1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宜君县五里镇*******,电话:1820919****。
2.案卷1册,视频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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