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吕*,女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63019**********,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宜川县,住云岩镇**村**村*号,农民。2019年10月1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宜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案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吕*在**高速四分部**标段**桥工地(以下简称**桥工地)河对面一工地打工给其做饭,2019年8、9月份的一天(具体时间不详),吕*在**桥工地附近摘野菜时,发现该工地有很多钢筋,遂产生偷拿回家卖钱的想法,便顺手拿回家三根。随后,吕*利用**桥工地停工无人之际,多次在该工地盗窃钢筋,每次盗窃数量不等,长的用手提两根,短的怀里抱几根,并把盗窃的钢筋藏于家中院落。2019年10月12日晚,吕*再次在该工地盗窃钢筋时,被工地工人现场抓获并报案。后宜川县公安局民警在吕*家中查获被盗钢筋共计754.2公斤,对盗窃的钢筋如数返还受害人。
后经宜川县价格认证中心对被盗钢筋进行价格认定总价格为1723. 95元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其构成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吕*为初犯,且将盗窃物品返还受害人,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吕*单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宜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韩朝霞
检察官助理:安静茹
(院印)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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