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宝塔区院二部刑诉〔2020〕309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602198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镇***行政村***村**号院**号,现住址同前。2020年5月15日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延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延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5日0时22分许,被告人曹某某酒后驾驶陕J****0号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从延安市宝塔区枣园镇莫家湾村出发,由东向西行驶至宝塔区枣园镇裴庄村丁字路口处,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陕延天恒【2020】毒鉴字第0511号血醇鉴定:曹某某血醇浓度为151.71mg/100ml,系醉驾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查获经过、户籍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等;2、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曹伟乐的证言;4、血醇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曹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宝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呼小兵
2020年9月1日
附件:1.被告人曹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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