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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渭检刑事刑诉〔2020〕143号 

被告人杨鹏,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23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蓬安县**乡**村**组**号,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岐山县**镇**小区**号楼**室,农民。2012年10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2014年8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17年11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宝鸡市岐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宝鸡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宝鸡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鹏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3月中旬某晚,被告人杨鹏(自称张超)来到**医院影像科CT室外,以“借用”医生张某某手机打电话为由,趁其不备,盗窃价值700元苹果手机一部后逃离现场。

2、2019年4月初某天凌晨1时许,被告人杨鹏伙同申某某(已判刑)盗窃停放在宝鸡市渭滨区**商城左侧“**网吧”楼下价值5610.80元的黑红相间跨骑两轮燃油摩托车一辆,以200元变卖后,所得赃款被两人平分,赃款全部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任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于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及辩解:杨鹏的供述及辩解;5、辨认、指认笔录及照片;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鹏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鹏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鹏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爽

2020年8月26日 

附件:

1. 被告人杨鹏现羁押于宝鸡市渭滨区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 被告人前科情况说明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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